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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浙江大學冷凍電鏡中心固定資產丟失、人為損壞賠償規定

        2018-08-23 11:07 發布人:系統管理員

        第一章 總 則

        第一條 為了加強學校固定資產管理,增強師生員工愛護國家財產的責任心,維護固定資產的完整、安全和有效使用,根據教育部《高等學校設備器材損壞丟失賠償辦法》、《浙江大學固定資產丟失、人為損壞事故處理規定》等有關規定,結合公共技術平臺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

        第二條 學校的固定資產屬于國家財產,各單位應加強對師生員工愛護國家財產的思想教育,并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,制定科學的保管、檢驗、維護、使用制度及技術操作流程,積極推進崗位責任制度,改善物資保管條件并做好經常的檢驗和維護工作。

        第三條 在處理賠償時,可根據具體情節、資產性質、價值大小、責任人的表現和態度等,具體分析,區別對待。因責任事故造成固定資產損壞、丟失的,除按規定賠償外,原則上應責令當事人進行檢討,并給予適當的批評教育,以吸取教訓,提高認識。對于嚴重不負責任、違規操作規程的,發生事故后隱瞞不報、推諉責任、態度惡劣的,造成重大損失、后果嚴重的,除責令其賠償外,應根據具體情節予以行政處分或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。

        第二章 賠償界限

        第四條 凡屬下列原因之一而造成儀器設備人為損壞或丟失的,屬責任事故。

        (一)不遵守制度,違反操作流程,以致造成事故者。

        (二)未取得獨立操作資格證,未經儀器管理人員同意,不聽從指導,擅自動用,以致儀器損壞者。

        (三)未經批準,擅自拆卸、組裝、改裝儀器設備以致造成損壞者。

        (四)不按規定預約儀器設備,公物私用,外借以致儀器損壞或丟失的。

        (五)因工作失職、不負責任,以致發生水災、火災等事故,或指導錯誤,糾正不及時造成損失、丟失的。

        (六)發現異常情況未向儀器管理員報告繼續使用,進而導致儀器損壞者。

        (七)由于其他不遵守規章制度等主觀原因造成損壞、丟失的。

         

        第五條 由于下列客觀原因造成儀器設備損失,經過技術鑒定或平臺負責人證實,可免于賠償。

        (一)因儀器設備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,在正常使用時發生合理的損壞和合理的自然損耗。

        (二)因實驗操作難度大或實驗本身的特殊性(如:檢修、試運行等),且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,仍難以避免而發生的損壞,并經技術鑒定或平臺負責人證實。

        (三)雖遵守操作流程,并采取預防措施,但由于儀器本身的特殊性,難以避免造成損壞的。

        (四)在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情況下發生儀器設備被盜,已向保衛部門或公安機關報案,并有保衛部分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。

        (五)自然災害或其他客觀原因造成的意外損失。

        第三章 賠償標準

        第六條 凡屬責任事故造成設備損壞者,損失價值按具體情況計算賠償標準:

        (一)損壞零配件的,只計算零配件的損失價值。

        (二)局部損壞可修復的,只計算修理費。

        (三)損壞修復后質量雖有所下降,但不影響正常使用的,按損壞零配件與修理費合計額賠償。

        (四)對于損壞、丟失的零部件,卻無法修、配致使設備器材報廢或失去部分功能,應按設備器材新舊合理折合后,確定損失價值賠償。

        (五)凡未經批準私自動用儀器設備,造成損壞、丟失者,均按設備原值加倍賠償,并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。

        第七條 丟失固定資產屬公、民兩用性較強的,如計算機、照相機、電視機、錄音筆、電冰箱等,如丟失不及時報告,或者說明不了丟失的原因,一律按照原價賠償,或者由當事人按不低于原產品的配置的性能與技術標準重新購置。

        第四章 處理辦法

        第八條 發生儀器設備損壞、丟失事故,當事人或責任人必須立即報告儀器管理員,并出具書面報告,寫明經過,經儀器管理員簽字確認后上報平臺負責人,同時向保安部門報案。平臺負責人應及時組織有關人員查明原因,分清責任,根據賠償界限及賠償標準作出結論,提出處理意見。

            第九條 賠償處理權限根據儀器設備性質及損失大小確定:

        (一)丟失固定資產屬公、民兩用性較強的,使用一年內按原價賠償,一年后按扣除折舊后的價值賠償。凡屬隱匿者,除按原價賠償外,還要視情節嚴重給予處分。

        (二)對大型、精密、貴重儀器設備,凡因責任事故造成的損失、丟失,設備能修復,其修理費不超過原價的百分之二十,視情節、態度,除賠償修理費外,給予行政處分。

        (三)損壞、丟失的儀器設備或零配件,應按新舊程度合理的殘值計算。2年以內按原值計算;2-3年折舊20%;3-5年折舊30%;5-10年折舊40%;10年以上折舊60%。

        第五章 附則

        第十條 本辦法由浙江大學冷凍電鏡中心負責解釋。

       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。

         

         

        浙江大學冷凍電鏡中心

    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16年10月19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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